达市医保〔2015〕6号
达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
关于申报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
市本级各参保单位:
根据《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》第三章第七条规定,各参保单位申报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,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。现达州市统计局已公布我市2014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38271元(大写:参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元),故2015年达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基数不得低于此标准。
附:达州市统计局证明
达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
2015年6月15日